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金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瑞吉
人
債 務 人 王洪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陸拾萬叁仟叁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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