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洪瑋羚(原名:洪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