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556號
KSDV,102,司促,33556,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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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務 人 許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許哲雄 於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
  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二)相對人 許哲雄 自九十九年八月至一○二年二月共消費
  簽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但於一○二年四月三
  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陸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參佰肆拾柒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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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