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
債 權 人 蔡玉媐
債 務 人 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佳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票據號碼B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