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 理 人 伍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淑妃律師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 原股東即董事謝錦民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 無其他經理人可以處理業務,以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 狀態,因相對人尚欠繳民國100 年度營業稅新台幣(下同) 3,000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11,231元稅款,爰依民法第38條 、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 法所定之最低人數,為公司法第24條、第71條所明定。次按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 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 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113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程序準用之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100 年度營業稅3,000 元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11,231元,業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卷第6頁 )供查,應堪採信。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 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
㈡相對人僅有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謝錦民,業於100 年5 月21日 去世,相對人即應解散並行清算。而謝錦民之全體繼承人謝 嘉靜、謝鈞盛、謝妤華、謝港、謝郭備及謝慧珍等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清單、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清單、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 統表足憑(本院卷第7 至22頁背面),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應由本院選派清算人 ,自為可採。
㈢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 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高雄律師公會陳報之 李淑妃律師,有意願任清算人,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 知識,且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 地利之便,因認李淑妃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 派李淑妃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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