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40號
KSDV,102,勞執,40,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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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宥延 
相 對 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前發放陳宥延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份工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前發放陳宥延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份工資;共計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資方亦同意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及同年九月五日前發放陳宥延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份及六月份之出差費共計新台幣伍佰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給付薪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給付聲請人共計 新臺幣(下同)36,236元(含工資35,736元、出差費500 元 )。詎相對人嗣後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上揭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 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 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101 年9 月24日高市府四維勞關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10 1 年7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1 份在卷為憑,且核該 調解會議紀錄內容,與聲請人上揭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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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