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37號
KSDV,102,勞執,37,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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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謝誌瑋 
相 對 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分別於一○一年八月五日前發放勞方(謝誌瑋)一百零一年五月份工資;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前發放勞方(謝誌瑋)一百零一年六月份工資,共新臺幣陸萬貳佰零伍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8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別於101 年8 月5 日前發放勞方101 年5 月份工資,101 年9 月5 日前發放勞方101 年6 月份工 資,共新臺幣60,205元;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終止勞動契約 並於104 年6 月5 日前發放資遣費104,825 元,加計上開工 資總計165,030 元。直接匯入勞方指定薪轉帳戶(第一銀行 鳳山分行000-00-000000 帳號)內,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 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 政府101 年9 月24日高市府勞關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 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指定薪轉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等 件為憑,且有本院電話紀錄可參,足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又 觀諸上開調解內容,其中101 年8 月5 日及101 年9 月5日 之記載均為履行期限之意,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 其義務,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給付資遣費部分之請求 ,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且兩造亦無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之相關約定,即難認相對人有不履行調解義務之情 形,核與前揭規定未符,自不能准予強制執行,其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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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