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39號
KSDV,101,重訴,339,2013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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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成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
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341,722 元(計算式:系爭87、88、10
  9 、11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2,210.59
  平方公尺=3,094,826元;系爭13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600 元×154.31平方公尺=246,896元,二者合計3,34
  1,722 元),應繳51,247元。上訴人基成砂石行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4,446,876 元(計算式:系爭747 、731 、752 、
  75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3176.34 平方
  公尺=4,446,876元),應繳67,582元。故上訴人基誠建材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基成砂石行合計應繳118,829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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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