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人 即
反 訴原 告 盧炳宏
盧泰良
盧美慧
盧妍霓
兼
訴訟代理人 盧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欐潔等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3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7 月2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1,891,2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