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2號
上訴人 董進瑩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屬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319 元(計算式:953,01
9 -205,700 =747,319 ),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2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七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