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99號
KSDV,101,訴,2099,201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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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龔淑琳
被 上訴人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20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萬8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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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