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龔淑琳
被 上訴人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20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萬8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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