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33號
KSDV,101,訴,2033,2013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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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古銘宏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王古智妹
      古基招
      曾古富招
      古富雄
      古富全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
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之「被告之權利範圍」欄中關於「各1/42」之記載,應更正為「各1/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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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