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45號
KSDV,101,訴,1845,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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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劉福龍 
原   告 莊楊仙花
原   告 莊貴筑(原名莊素菁)
原   告 吳宇倫(原名吳俊賢)  
原   告 李嘉晉 
原   告 方怡玲 
原   告 莊雅雯 
原   告 莊雅淳 
原   告 莊祺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慶隆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章福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蔡玉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巷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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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