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 告 劉福龍 原 告 莊楊仙花原 告 莊貴筑(原名莊素菁)原 告 吳宇倫(原名吳俊賢) 原 告 李嘉晉 原 告 方怡玲 原 告 莊雅雯 原 告 莊雅淳 原 告 莊祺淳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慶隆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陶德斌律師被 告 章福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蔡玉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巷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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