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佳鴻水產(越南)有限公司GALLANT OCEAN(VIETNAM)
CO.,LTD
法定代理人 Ho Shan Tien(何山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明細表所列收款金額之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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