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鄧梓翎
訴訟代理人 鄧樹欉
被上訴人 陳清源
陳永照
陳永成
陳水泉
黃憲忠
黃蔡寶琴
曾麗凰
陳清雄
陳勝弘
陳宗江
陳淑玲
黃子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
17 日 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9,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