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旺根間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8 月16日民事上訴及理由狀所載,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19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7,042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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