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676號
KSDM,95,訴,2676,201308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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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欽寶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李明輝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茆怡文律師
被   告 鍾嘉仁
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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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