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2年度,5號
KSDM,102,金訴,5,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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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昆松
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昆松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零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余昆松明知其並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 為牟取匯兌手續費之不法利益,基於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匯兌業務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8年間起,以其名義開立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下稱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 0000 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下稱華南銀 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作為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帳戶使用。再於附表編號1至100所示時 間,在臺灣地區接受該等編號所示賴裕誠等個人或廠商客戶 之委託,將客戶所欲兌換之人民幣款項,加計兌換金額千分 之一之手續費,依當日地下通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再將該 等新臺幣總額匯入上開余昆松之帳戶內,經余昆松確認無誤 後,即依客戶指定方式,將所需之人民幣款項在大陸地區交 付指定對象或匯款至特定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另於附表 編號101至128所示時間,在大陸地區接受台商大新塑料有限 公司【下稱大新公司,乃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岩 公司)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之委託,於大新公司需向大岩 公司借調資金使用時,經大新公司之會計黎燕芳(大陸地區 人民,尚無證據證明其知情)與余昆松聯繫,由余昆松先在 大陸地區交付該等借調之人民幣款項予大新公司,再由臺灣 地區之大岩公司,依借調金額加計千分之1手續費後,將總 額以當日地下通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於同日匯入余昆松上 開帳戶內。余昆松以上開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 之匯兌行為,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 金轉移,而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匯兌業務,共計經手匯兌 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9,407,992元(起訴書誤載為39,852 ,887元,各該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見附表編 號1至128所載),並從中獲取依各該匯款金額千分之1計算 之手續費利益,合計新臺幣39,407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 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 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1頁反面),復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卷卷第40-4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認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依前揭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非法經營兩岸匯兌業務之事實,業據被告余昆松於檢察 官偵查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偵卷第27頁反面、 第60頁、本院卷第29、41頁),核與證人賴裕誠、王章炫、 吳虹諭、葉玨詠陳世郎許祖芬許保騫、鄧奇花、李織 妹、林棨德等於調查局詢問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調卷第6、1 0-11、13-14、17-18、21-22、44-45、46-47、48-49、50、 51-52頁),並有如事實欄所示被告名義開設之台新銀行苓 雅分行、華南銀行光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相關匯款資料( 調卷第86-159、161-165頁)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條、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書回條聯、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大新塑料有限公司與大岩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匯款紀錄及相關電子郵件資料等在卷可稽(調卷第12 、19-20、23-42、67-83頁)。足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憑。綜上,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 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 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 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 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 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 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 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 、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



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 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 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 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 ,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 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 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余昆松未經現金之輸送,於接受有匯款需求之客戶,在 臺灣地區將新臺幣匯入其帳戶後,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之人 民幣交付客戶或其指定之人,核其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應依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 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 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且 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參照上開說明 ,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多次辦理匯兌業務,而違反 前揭銀行法之規定,係屬集合犯,應論以一罪。 ㈡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而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該法條所列共10款之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 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等語,並非 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 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 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 ,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 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於78年 7月17日修正前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 元以下之罰金」,嗣於78年7月17日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罰金」,再於89



年11月1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之罰金」,復於93年2月4日將罰金提高至現行 規定之「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並增定「其犯 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考其多次修法提高 法定刑度,無非係針對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組織違法以高額 利潤吸收民間游資,從事股票炒作、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 活動,一旦週轉不靈或惡性倒閉,往往釀成金融風暴,並使 投資大眾之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故加重處罰以抑制並嚴懲地 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雖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 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 管制,不至於對整體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衝擊,因 之「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 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非可等同視之。查被告余昆松 係在大陸地區經商,業據其於調詢中供述在卷(調卷第2頁 ),本有在兩岸間直接通匯之需要,其附帶為同在大陸地區 之臺商或其他臺灣地區個人提供匯兌服務,乃根源於兩岸政 治情勢特殊以致行政上採取經濟管制,致使兩岸缺乏直接通 匯之正常管道,無法解決兩岸人民往來日益頻繁所產生之匯 兌需求,方應運而生上開地下匯兌管道,確有其不得已之時 空背景,而違反政府行政上對匯兌之管制,惟其行為對於一 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任何損害,佐以現今兩岸政府已 先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核准本國銀 行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惟仍需經由第三地結算), 復於101年9月3日簽署「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兩岸始得 完全實現直接通匯,再無需經由第三地以美元結算,增加匯 兌風險,反觀被告行為當時,礙於兩岸之政治立場未能實行 直接通匯,對被告因從事地下匯兌行為課以重刑,與上開立 法本旨未盡相符,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就被告行為 之可責性而言,倘逕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刑 有期徒刑3年,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 刑。
㈢爰審酌被告余昆松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為雖影響國 家金融政策之運作、我國外匯之管理,及破壞金融秩序,惟 念及本件實肇因於政府未開放兩岸人民匯兌之強烈金融需求 而生,所為對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法益尚未造成影響,其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甚具悔意,態度良好,惡性非重,及斟酌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再被告前於80年間雖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9年度 上易字第50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5年確定,惟該案緩 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刑之宣告已失效力,應視同未受刑之宣告。本次被告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自始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本院 綜合上情,認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慮 及被告所為侵害公益之性質,為督促其切實守法,爰依同條 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 5萬元,以資警惕。
㈤末按「犯本法(即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 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 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 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 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 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 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 ,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 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方屬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4814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收受客戶之新臺幣款項,因需兌換人民幣 後返還客戶或交付客戶指定之人,自非犯罪所得;惟被告既 供稱可獲得每筆千分之1手續費之利益(調卷第3頁反面), 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具體之犯罪所得若干,是依罪疑惟 輕之法則,從輕認定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各筆匯兌金額之千 分之1,合計為39,407元(39,407,992×0.001,元以下無條 件捨去,以免超額沒收),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匯款人 │匯款銀行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 │匯入余昆松帳戶 │匯款帳戶明細 │備註 │
│ │ │ │(西元年 │(新臺幣) │ │卷證出處 │(起訴書附表誤│
│ │ │ │月日) │ │ │ │載之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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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裕誠 │聯邦銀西屯分行 │00000000│245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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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裕誠 │郵局存簿儲金 │00000000│94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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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章炫 │第一銀行沙鹿分行 │00000000│2898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2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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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詹巧如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308424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6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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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詹勝利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206907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5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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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214942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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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62427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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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279268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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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210432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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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116538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31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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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3584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5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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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許祖芬 │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319461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53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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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許保騫 │華南銀行台中港分行│00000000│250614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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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許保騫 │華南銀行台中港分行│00000000│264082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0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金額為 │
│ │ │ │ │ │ │ │264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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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許保騫 │華南銀行台中港分行│00000000│321459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1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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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許保騫 │華南銀行台中港分行│00000000│241132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3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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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許保騫 │華南銀行台中港分行│00000000│112766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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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鄧奇花 │永豐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2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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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織妹 │台中銀行南屯分行 │00000000│223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55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日期為 │
│ │ │ │ │ │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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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4383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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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3149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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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984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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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2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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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257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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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4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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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51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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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7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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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6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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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498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1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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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2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2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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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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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44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4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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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492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5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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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23185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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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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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26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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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4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5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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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60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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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6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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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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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1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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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59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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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586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0頁反面 │ │
├──┼─────────┼─────────┼────┼─────┼────────┼───────┼───────┤
│44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00000000│73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反面 │ │
├──┼─────────┼─────────┼────┼─────┼────────┼───────┼───────┤
│45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00000000│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3頁反面 │ │
├──┼─────────┼─────────┼────┼─────┼────────┼───────┼───────┤
│46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00000000│2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2頁反面 │ │
├──┼─────────┼─────────┼────┼─────┼────────┼───────┼───────┤
│47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00000000│1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0頁 │ │
├──┼─────────┼─────────┼────┼─────┼────────┼───────┼───────┤
│48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999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3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日期為 │
│ │ │ │ │ │ │ │00000000 │




├──┼─────────┼─────────┼────┼─────┼────────┼───────┼───────┤
│49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482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8頁 │ │
├──┼─────────┼─────────┼────┼─────┼────────┼───────┼───────┤
│50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39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1頁反面 │ │
├──┼─────────┼─────────┼────┼─────┼────────┼───────┼───────┤
│51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243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3頁反面 │ │
├──┼─────────┼─────────┼────┼─────┼────────┼───────┼───────┤
│52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242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5頁 │ │
├──┼─────────┼─────────┼────┼─────┼────────┼───────┼───────┤
│53 │智傑工(企)業社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723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7頁反面 │ │
├──┼─────────┼─────────┼────┼─────┼────────┼───────┼───────┤
│54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293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8頁反面 │ │
├──┼─────────┼─────────┼────┼─────┼────────┼───────┼───────┤
│55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4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3頁 │ │
├──┼─────────┼─────────┼────┼─────┼────────┼───────┼───────┤
│56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3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3頁反面 │ │
├──┼─────────┼─────────┼────┼─────┼────────┼───────┼───────┤
│57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499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5頁反面 │ │
├──┼─────────┼─────────┼────┼─────┼────────┼───────┼───────┤
│58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2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6頁 │ │
├──┼─────────┼─────────┼────┼─────┼────────┼───────┼───────┤
│59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6頁反面 │ │
├──┼─────────┼─────────┼────┼─────┼────────┼───────┼───────┤
│60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7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1頁 │ │
├──┼─────────┼─────────┼────┼─────┼────────┼───────┼───────┤
│61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1頁反面 │ │
├──┼─────────┼─────────┼────┼─────┼────────┼───────┼───────┤
│62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9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3頁 │ │
├──┼─────────┼─────────┼────┼─────┼────────┼───────┼───────┤
│63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963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4頁反面 │ │
├──┼─────────┼─────────┼────┼─────┼────────┼───────┼───────┤
│64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649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5頁 │ │
├──┼─────────┼─────────┼────┼─────┼────────┼───────┼───────┤
│65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1927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5頁 │ │
├──┼─────────┼─────────┼────┼─────┼────────┼───────┼───────┤
│66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7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5頁反面 │ │
├──┼─────────┼─────────┼────┼─────┼────────┼───────┼───────┤
│67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7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7頁 │ │
├──┼─────────┼─────────┼────┼─────┼────────┼───────┼───────┤
│68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717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3頁反面 │ │




├──┼─────────┼─────────┼────┼─────┼────────┼───────┼───────┤
│69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2913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5頁反面 │ │
├──┼─────────┼─────────┼────┼─────┼────────┼───────┼───────┤
│70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1634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7頁 │ │
├──┼─────────┼─────────┼────┼─────┼────────┼───────┼───────┤
│71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85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2頁反面 │ │
├──┼─────────┼─────────┼────┼─────┼────────┼───────┼───────┤
│72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50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38頁反面 │ │
├──┼─────────┼─────────┼────┼─────┼────────┼───────┼───────┤
│73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土城分行 │00000000│24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8頁 │ │
├──┼─────────┼─────────┼────┼─────┼────────┼───────┼───────┤
│74 │陳世郎(華塑家具)│兆豐銀行三峽分行 │00000000│69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19頁 │ │
├──┼─────────┼─────────┼────┼─────┼────────┼───────┼───────┤
│75 │琦泰國際有限公司 │兆豐台中分行 │00000000│667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48頁 │ │
├──┼─────────┼─────────┼────┼─────┼────────┼───────┼───────┤
│76 │琦泰國際有限公司 │兆豐台中分行 │00000000│725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48頁反面 │ │
├──┼─────────┼─────────┼────┼─────┼────────┼───────┼───────┤
│77 │琦泰國際有限公司 │兆豐台中分行 │00000000│75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48頁反面 │ │
├──┼─────────┼─────────┼────┼─────┼────────┼───────┼───────┤
│78 │西華科技 │ │980109 │1634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79 │西華科技 │ │980210 │20952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80 │西華科技 │ │980310 │119945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81 │西華科技 │ │980511 │95095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 │ │
├──┼─────────┼─────────┼────┼─────┼────────┼───────┼───────┤
│82 │西華科技 │ │980710 │479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4頁 │ │
├──┼─────────┼─────────┼────┼─────┼────────┼───────┼───────┤
│83 │西華科技 │ │980710 │8621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4頁 │ │
├──┼─────────┼─────────┼────┼─────┼────────┼───────┼───────┤
│84 │西華科技 │ │980810 │383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4頁反面 │ │
├──┼─────────┼─────────┼────┼─────┼────────┼───────┼───────┤
│85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116 │1964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86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217 │202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87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415 │1984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 │ │
├──┼─────────┼─────────┼────┼─────┼────────┼───────┼───────┤
│88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511 │245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 │ │




├──┼─────────┼─────────┼────┼─────┼────────┼───────┼───────┤
│89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616 │243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反 │ │
├──┼─────────┼─────────┼────┼─────┼────────┼───────┼───────┤
│90 │傅琝實業有限公司 │ │980715 │2435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4頁 │ │
├──┼─────────┼─────────┼────┼─────┼────────┼───────┼───────┤
│91 │吳美雲 │ │980105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92 │吳美雲 │ │980209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93 │吳美雲 │ │980302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94 │吳美雲 │ │980330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95 │吳美雲 │ │980407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96 │吳美雲 │ │980615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反 │ │
├──┼─────────┼─────────┼────┼─────┼────────┼───────┼───────┤
│97 │吳美雲 │ │980716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4頁 │ │
├──┼─────────┼─────────┼────┼─────┼────────┼───────┼───────┤
│98 │李美芳 │ │980120 │735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99 │廖月麗 │ │980217 │201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100 │徐文治 │ │980306 │1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反面 │ │
├──┼─────────┼─────────┼────┼─────┼────────┼───────┼───────┤
│101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242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 │ │
│ │ │ │ │ │ │ │ │
├──┼─────────┼─────────┼────┼─────┼────────┼───────┼───────┤
│102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00000000│342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6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03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157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8頁 │ │
│ │ │ │ │ │ │ │ │
├──┼─────────┼─────────┼────┼─────┼────────┼───────┼───────┤
│104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4063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9頁 │ │
├──┼─────────┼─────────┼────┼─────┼────────┼───────┼───────┤
│105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1005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1頁 │ │
├──┼─────────┼─────────┼────┼─────┼────────┼───────┼───────┤
│106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484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09頁反面 │ │




├──┼─────────┼─────────┼────┼─────┼────────┼───────┼───────┤
│107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699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0頁反面 │ │
├──┼─────────┼─────────┼────┼─────┼────────┼───────┼───────┤
│108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325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1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09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93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2頁 │ │
├──┼─────────┼─────────┼────┼─────┼────────┼───────┼───────┤
│110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924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2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11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51744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3頁 │ │
├──┼─────────┼─────────┼────┼─────┼────────┼───────┼───────┤
│112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93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3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13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4194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3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金額為 │
│ │ │ │ │ │ │ │864297元 │
├──┼─────────┼─────────┼────┼─────┼────────┼───────┼───────┤
│114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29925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7頁 │ │
├──┼─────────┼─────────┼────┼─────┼────────┼───────┼───────┤
│115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1900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7頁 │ │
├──┼─────────┼─────────┼────┼─────┼────────┼───────┼───────┤
│116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1185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7頁反面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17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00000000│28320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8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18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00000000│34602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128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 │ │匯款銀行為彰化│
│ │ │ │ │ │ │ │銀行南台中分行│
├──┼─────────┼─────────┼────┼─────┼────────┼───────┼───────┤
│119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91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88頁 │ │




├──┼─────────┼─────────┼────┼─────┼────────┼───────┼───────┤
│120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252970元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調卷90頁反面 │ │
├──┼─────────┼─────────┼────┼─────┼────────┼───────┼───────┤
│121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105 │36522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122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106 │2279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123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106 │2054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124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120 │000000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125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206 │3471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頁 │ │
├──┼─────────┼─────────┼────┼─────┼────────┼───────┼───────┤
│126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526 │7229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3-1頁反 │ │
├──┼─────────┼─────────┼────┼─────┼────────┼───────┼───────┤
│127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908 │241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5頁 │ │
├──┼─────────┼─────────┼────┼─────┼────────┼───────┼───────┤
│128 │大岩實業有限公司 │ │980908 │677570元 │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調卷165頁反面 │ │
├──┴─────────┴─────────┴────┼─────┴────────┴───────┴───────┤
│ 總計匯款金額 │新臺幣39,407,992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9,852,8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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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得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