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2年度,26號
KSDM,102,訴緝,26,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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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柱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02年5月13日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清柱文因重利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5月 13日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重利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 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 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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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