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36號
KSDM,102,訴,436,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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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學
      蘇安定
      朱耘儀
      黃善瑋
      莊有鋒
      陳建宗
      蕭信正
      楊政賢
      鍾文二
      黃元銘
      朱彥翰
      王以恩
      吳致遠
      張簡晉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26710 號)後,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因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乙○○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戊○○、未○○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午○○、己○○、地○○、寅○○、丁○○、亥○○、申○○、天○○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地○○、戊○○、未○○、寅○○、卯○○、亥○ ○、申○○、天○○、午○○、丁○○、乙○○、己○○、 子○○○(累犯,詳下述)與附表所示之甲○○、壬○○、 丙○○、辛○○、辰○○、丑○○、巳○○、戌○○、癸○ ○、劉宗翰(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潘光展、陸柏 昇(已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詳下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共20餘人(下稱與甲○○等共20餘人),自民 國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



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牌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汽車、 機車,在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與昌裕街集結後,沿金鼎路出 發往北,行經明誠二、三路,左營區南屏路右轉往北,左轉 裕誠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 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 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丟至對向車道,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 道、闖紅燈等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 往來之危險。嗣為警於同(3)日3時57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 ,當場發現而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 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 5652號)調查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 之情形,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因被 告庚○○等14人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二、又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 法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即被告庚○○、地○○、戊○○、未○○、寅○○ 、卯○○、亥○○、申○○、天○○、午○○、丁○○、乙 ○○、己○○、子○○○(下稱庚○○等14人)與甲○○等 共20餘人,自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 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號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 汽車、機車,在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與昌裕街集結後,沿金 鼎路出發往北,行經明誠二、三路,南屏路右轉往北,左轉 裕誠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 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 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道、闖紅燈等 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 嗣為警巡邏時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 因而查獲等情,業經上開被告庚○○等14人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參本院3卷第98、122、123 頁);並經證人即蒐證 警員酉○○於本院關於被告許民瑋公共危險案件(102 年度 訴字第68號,下稱「許民瑋前案」)審理中,就其等與甲○



○等20餘汽機車駕駛人之集結、行進動線、搜證經過及妨害 公眾往來安全之情節,證述綦詳(參「許民瑋前案」3 卷第 29至32頁),且經同案被告戌○○、劉宗翰陸柏昇、許博 淳於偵訊(就被告14人部分)本件「飆車」情節均證述綦詳 (參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卷《下稱甲○○等30人偵卷》第 110、111、142、143、14 5、146、183頁),而該被告等14 人與甲○○等共20餘人於偵訊亦供承:於上開時地有實際參 與集結、出發、行經上開路線、跟隨該車隊行駛各約3 至20 餘分鐘等情,參核相符,印證屬實。此外,並有偵查中檢察 事務官101年7月2 日就移送機關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 車輛集結及行近動態照片、證人酉○○於「許民瑋前案」提 出被告所駕車號00-0000(如附表編號21)於案發時集結行 進之彩色照片25張在卷可稽(參甲○○等30人偵卷第193、 195至233頁;本院「許民瑋前案」3卷第42正至44正頁), 堪以佐證。
二、其次,本案偵查中雖被告未○○、卯○○提出本院交通事件 100年度交聲字第867號、第881 號裁定(因上開二人所駕駛 車號00-0000、5957-FD自小客車參與本件犯行,經裁罰而聲 明異議),雖均撤銷原處分,然「未○○異議案」仍因所駕 車輛有加入上開車隊,行駛中有非法佔據快慢車道、雍塞道 路、施放鞭炮等危險行為,足以影響往來公眾安全及交通為 由,而仍裁處罰鍰9 萬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銷駕照等 處分確定;「卯○○異議案」則係以是否有本件交通違規行 為,仍待刑事程序先調查認定為由,發回原處分機關,並非 認被告卯○○無本件公共危險犯行,有上開裁定書2 份在卷 可佐(參甲○○等30人偵卷第234正至236反頁)。參諸證人 酉○○於本院「許民瑋前案」審理時證稱:伊等根據路口監 視器及蒐證時之口述方式來比對,當時發現有(移送車號) 車輛參與危險駕車之行為,該車先停靠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 涵洞路旁(三民區本館路與昌裕街口),之後有上百部機車 從昌裕街衝出,汽車從兩邊往兩側瞬間集結,機車在前面做 類似帶路的動作,該車有參與佔據道路競駛、到明誠一路與 鼎山路口有闖紅燈跟上前面的車隊競駛,車隊沿路放螺旋砲 丟到對面車道,有產生爆炸之危險狀況等語明確(參本院3 卷第29、30頁),並提出同案許民瑋案發時集結行進之彩色 照片25張在卷可佐(參「許民瑋前案」3卷第42正至44 正頁 );而被告未○○、卯○○二人如附表編號5、11 所示之車 輛,經偵查中勘驗結果,亦確於該路段為上開犯行,印證相 符。是該二交通事件裁定,尚無從為本件被告庚○○等14人 有利之認定。又同案共犯潘光展陸柏昇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66 7號、100年度簡字第3852號為簡易判決處刑 在案(參甲○○等30人偵卷第151、152、157 正反頁),亦 堪佐證。是被告庚○○等14人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 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庚 ○○等14人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事證明確,均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 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 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意旨)。該條項所謂「他 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 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 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 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參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意旨)。再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 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 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參最 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 )。本件被告庚○○等14人駕駛車輛,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 ,與同案被告甲○○等共20餘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以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車道 及闖越紅燈等方式行駛,客觀上足生交通公眾人車往來之危 險,而其與其餘參與飆車之人聚合成勢,相互助威,亦有默 示合致之間接犯意聯絡。核庚○○等1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等14人與同案被告 甲○○等共20餘人及其他參與飆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子○○○前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嗣減刑為5月確定,於96年7月14日因縮刑執畢釋放後, 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 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另按成年人 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 ,自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 ,亦即須證明被告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 意或間接故意。本件被告庚○○等14人本案犯行固已成年,



惟就其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飆車實施犯罪時有 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參與其中,尚無證據證明,亦無證據 足證被告等14人與該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相識,而基 於事前、事中謀議而為本案犯行,是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 ,尚難遽認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適 用,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上開被告庚○○等14人明知飆車行為嚴重危害路上公 眾來往之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猶無視於此,冒然加入競飆 行駛於市區道路,沿途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 車道、闖越紅燈,所為誠屬不該,且因飆車行為取締困難, 警察機關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耗費之社會 成本頗鉅,惟念其等犯後原於偵訊否認,嗣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犯行,而被告子○○○為累犯,被告卯○○、乙○○前 因公共危險罪各受拘役50日、有期徒刑3月併緩刑2年之宣告 ,仍不知悔改,均惡性稍重;被告庚○○、戊○○、未○○ 前均因公共危險案件受緩起訴一年之處分,仍再犯案;其餘 被告午○○等八人尚前無一般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參本院3卷第37 、45至50、55、57、58、60、61頁),兼衡其等警詢所稱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 │行為人 │車輛行駛狀況 │
├──┼─────┼─────┼────────────────┤
│1 │7869-WY │巳○○ │1.3時53分59秒至3時56分37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7分4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
│ │ │ │ 路口 │
│ │ │ │4.3 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愛街口 │
│ │ │ │5.3時59分1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 │
│ │ │ │ 泰路2巷口 │
│ │ │ │6.有跟隨車隊行駛 │
├──┼─────┼─────┼────────────────┤
│2 │YI-9081 │寅○○ │1.3時54分59秒至57分10秒出現在本 │
│ │ │ │ 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
│ │ │ │ 車陣中 │
│ │ │ │2.3時59分4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3.4時4分30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 │
│ │ │ │ 向西方向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3 │ZH-0990 │庚○○ │1.3時54分17秒至54分22秒出現在本 │
│ │ │ │ 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
│ │ │ │ 車陣中 │
│ │ │ │2.3時57分3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7分5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4 │8892-JM │辛○○ │1.3時54分22秒至56分48秒出現在本 │
│ │ │ │ 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
│ │ │ │ 車陣中 │
│ │ │ │2.3時58分3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4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3時59分2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5.4時0分10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面 │
│ │ │ │6.有跟隨車隊行駛 │
├──┼─────┼─────┼────────────────┤
│5 │5957-FD │卯○○ │1.3時54分4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 │
│ │ │ │ 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4時4分23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
│ │ │ │ 口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6 │1289-XQ │丁○○ │1.3時54分50秒至3時57分26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3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有跟隨車隊行駛 │
├──┼─────┼─────┼────────────────┤
│7 │4426-NZ │午○○ │1.3時56分31秒至3時56分42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7分3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
│ │ │ │ 路口 │
│ │ │ │4.3時59分5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 │
│ │ │ │ 對面 │
│ │ │ │5.警方蒐證光碟顯示時有跟隨前方車│
│ │ │ │ 輛闖紅燈 │
│ │ │ │6.有跟隨車隊行駛 │
├──┼─────┼─────┼────────────────┤
│8 │ZM-7718 │己○○ │1.3時56分34秒至3時56分45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7分5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8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
│ │ │ │ 路口 │
│ │ │ │4.4時0分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 面 │
│ │ │ │5.有跟隨車隊行駛 │
├──┼─────┼─────┼────────────────┤
│9 │5470-JG │戊○○ │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5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0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3時59分46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 │
│ │ │ │ 泰路2巷口 │
│ │ │ │5.4時0分1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面 │
│ │ │ │6.4時1分39秒出現在明誠二路392號 │
│ │ │ │ 前 │
│ │ │ │7.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0 │7120-ZQ │癸○○ │1.3時56分49秒至3時57分13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22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4時4分1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
│ │ │ │ 口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1 │ZX-3123 │未○○ │1.3時54分01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 │
│ │ │ │ 街2巷口,有人下車,3時55分01秒│
│ │ │ │ 上車 │
│ │ │ │2.3時56分52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3.3時58分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
│ │ │ │ 路口 │
│ │ │ │4.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5.4時0分07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面 │
│ │ │ │6.警方蒐證光碟口述有燃放鞭炮行為│
│ │ │ │7.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2 │7607-PA │乙○○ │1.3時56分55秒至3時57分05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42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3.4時03分5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
│ │ │ │ 路口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3 │YK-7913 │申○○ │1.3時56分55秒至3時56分59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3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4時0分18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面 │
│ │ │ │5.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4 │ZU-7611 │壬○○ │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7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2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4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4時04分09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
│ │ │ │ 路口 │
│ │ │ │5.4時4分38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 │
│ │ │ │ 向西 │
│ │ │ │6.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5 │1583-ZL │丑○○ │1.3時57分18秒至3時57分32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2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9分53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 │
│ │ │ │ 對面 │
│ │ │ │4.4時4分28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
│ │ │ │ 口 │
│ │ │ │5.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6 │8389-FB │甲○○ │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2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4時04分04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
│ │ │ │ 路口 │
│ │ │ │5.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7 │5350-XQ │天○○ │1.3時57分08秒至3時57分23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8 │4458-ZQ │戌○○ │1.3時57分14秒至3時57分28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12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有跟隨車隊行駛 │
├──┼─────┼─────┼────────────────┤
│19 │7M-2908 │子○○○ │1.3時57分16秒至3時57分30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2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4時04分2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
│ │ │ │ 路口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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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IT-7079 │亥○○ │1.3時56分0秒至3時57分16秒出現在 │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9分4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3.有跟隨車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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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ZN-2616 │甲○○ │1.3時56分42秒至356分43秒出現在本│
│ │ │ │ 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
│ │ │ │ 車陣中 │
│ │ │ │2.3時58分05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4時0分0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
│ │ │ │ 面 │
│ │ │ │4.有跟隨車隊行駛 │
│ │ │ │5.警方蒐證光碟口述車隊沿路放螺旋│
│ │ │ │ 炮,丟至對向車道,佔據車道競駛│
│ │ │ │ ,至明誠一路與鼎山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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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490-NY │地○○ │1.員警蒐證光碟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
│ │ │ │ 街口飆車族集結處出發往明誠一路│
│ │ │ │ 且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有跟隨車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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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ZR-2072 │辰○○ │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
│ │ │ │ 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
│ │ │ │ 在車陣中 │
│ │ │ │2.3時58分3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3.3時58分56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 │
│ │ │ │ 一路口 │
│ │ │ │4.3時59分3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5.有跟隨車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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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21-CLU │丙○○ │1.3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 │
│ │ │ │ 泰街2巷口 │
│ │ │ │2.3時59分47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 │
│ │ │ │ 愛街口 │
│ │ │ │3.4時04分02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
│ │ │ │ 路口 │
│ │ │ │4.4時04分37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 │
│ │ │ │5.4時05分20秒出現在巨蛋後側10米 │
│ │ │ │ 道路 │
│ │ │ │6.有跟隨車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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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