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建台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林心慈(原名林美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心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 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訴字第1305號、100 年度訴字第5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5 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 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