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423號
KSDM,102,聲,3423,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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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坤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337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坤章(下稱被告)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而 被告有固定住所及正當工作,尚須扶養1 名14歲之女兒,並 無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請准以新臺幣5 萬元交保,以便 返家安排女兒生活,可免日後執行時掛心此事,爰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 年6 月,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 為身心正常之成年人,依其合理判斷,倘被告未予羈押,已 可認為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順 利進行,自不能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及子女尚待照料,即認 其無逃亡之虞。至被告所稱尚待扶養子女乙節,尚非本院考 量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之因素。從而,被告以上開 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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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