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74號
KSDM,102,聲,3274,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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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啟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審易緝第65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啟貞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曾啟貞(下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認其涉上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裁定執行羈 押。今被告以無逃亡、串供之虞等理由具狀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請以及卷內各情,認被告如能提供足額 之擔保,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 萬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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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