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23號
KSDM,102,聲,3223,201308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紹紀
上列受刑人前因侵佔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紹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佔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6月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