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
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培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品( 如附表所示),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培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0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 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 字第4067號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帳冊等(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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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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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乙中醫診所藥品進貨付款帳冊│1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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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百公司與五乙中醫診所切結書│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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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方笆比膠囊SGS試驗報告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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