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1號
KMDV,106,司催,11,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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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廖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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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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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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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仁壕 │金門縣信用合│106年8月10日│20,000元 │0260177 │廖信忠
│ │ │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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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又1日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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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