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旻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
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珍珠美人魚」卡片壹佰零肆張、仿冒「百獸大戰」卡片柒拾叁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旻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珍 珠美人魚」卡片104張、仿冒「百獸大戰」卡片73張,因屬 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阮旻昌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罪嫌,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041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38號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 「珍珠美人魚」卡片104張、「百獸大戰」卡片73張,經鑑 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鑑識報告、鑑識證明書在卷可稽。 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