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830號
KSDM,102,簡,2830,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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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榮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37
5 號、第26472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64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390 號)
,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榮輝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榮輝明知以個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具有個人專屬性 ,雖預見提供自己名義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可能 遭利用而成為他人犯罪之工具,竟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 門號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 人實施詐欺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9年12月3 日,以新臺幣 (下同)500 元之代價,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後,即將該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供詐騙集團成員「柯銘軒」持之聯繫著 手施詐之工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林正榮 」、「柯明軒」、「邱祺哲」、「林金來」等人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虛設吉 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吉盛公司),以「柯銘軒」為吉盛公 司之負責人,及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虛設大勝科 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以「邱祺哲」為大勝公 司負責人。詐騙集團成員「柯銘軒」並以柯榮輝申請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訂貨聯絡之工具,自100 年3 月至同 年8 月間,以吉盛公司「柯銘軒」之名義,以電話向李秀玲 即三盟行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健公司)等訂貨 ,「柯銘軒」之詐騙手法係先以小額進貨並以現金支付貨款 之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進貨,並以交付空頭支票支 付貨款之方式施用詐術。吉盛公司於取得往來交易之公司行 號信任後,於附表所示時地,即以普渡備料為由,向李秀玲 即三盟行、維健公司等公司行號大量訂貨,致三盟行、維健 公司等均陷於錯誤,將貨品送至高雄市○○區○○街00○0 號吉盛公司,再由「邱祺哲」將上開貨物銷贓,俟吉盛公司 用以支付貨款之空頭支票屆期均未兌現,致李秀玲即三盟行 、維健公司分別受有1,042,019 元、538,070 元之損害(詳 如附表所示),因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



卷第249 至250 頁、本院審易字卷第53頁背面、67頁、93頁 背面、本院易字卷一第155 頁背面),核與證人李秀玲即三 盟行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李朝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 維健公司業務主任施權哲於偵查中之證述、高雄市○○區○ ○街00號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三盟行之出貨單11張、維健 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4 紙(銷貨金額共538,070 元)、退票 支票影本1 張(金額197,600 元)、估價單2 張、吉盛公司 「柯銘軒」之名片(電話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函文暨000000 0000號電話申請書1 份、詐騙集團開立之空頭支票多紙(見 偵一卷第6 至13、17至33、57至65、67、71、77至159 、19 8 至209 、233 至240 、253 至253 頁背面、258 至262 、 273 至276 、偵二卷第46至48頁)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先 後向被害人李秀玲即三盟行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 詐取財物,應僅論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實施詐欺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易字第1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11月19日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 院簡字卷第4 至9 頁),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 集團而遭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猶不知悔改,仍將其行動電話門號交付詐騙成員使用,除 使被害人李秀玲即三盟行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受有 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金 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 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項次│犯罪時間 │被害人 │詐騙貨品名稱 │ 詐騙金額 │
│ │ │ │ │(元) │
├──┼─────┼─────┼──────────┼───────┤
│ 1 │100年7月6 │李秀玲即三│油綠豆(大) 1500斤 │5萬8,500元 │
│ │日 │盟行 │ │ │
│ │ │ │ │ │
├──┼─────┼─────┼──────────┼───────┤
│ 2 │100年7月14│同上 │油綠豆(大) 500斤、臺│15萬7,250元 │
│ │日 │ │灣紅豆(600g) 500包、│ │
│ │ │ │蘇蓮子(5A) 166,667斤│ │
│ │ │ │、紡蓮子250斤、欠實 │ │
│ │ │ │150斤。 │ │
├──┼─────┼─────┼──────────┼───────┤
│ 3 │100年7月15│同上 │臺灣紅豆(600g) 1000 │4萬8,000元 │
│ │日 │ │包 │ │
│ │ │ │ │ │
├──┼─────┼─────┼──────────┼───────┤
│ 4 │100年7月22│同上 │丙草片(家) 50斤、麥 │3萬750元 │
│ │日 │ │冬50斤 │ │
├──┼─────┼─────┼──────────┼───────┤
│ 5 │100年7月29│同上 │麥冬150斤、油綠豆(小│12萬5,642元 │
│ │日 │ │) 1500斤、毛綠豆 │(起訴書誤載為│
│ │ │ │41.66斤 │12萬6,542元) │
├──┼─────┼─────┼──────────┼───────┤
│ 6 │100年8月8 │同上 │油綠豆(小)1500斤、 │8萬8,500元 │
│ │日 │ │油綠豆(大)1000斤 │ │
├──┼─────┼─────┼──────────┼───────┤




│ 7 │100年8月15│同上 │油綠豆(大) 1000斤、 │7萬7,400元 │
│ │日 │ │臺灣紅豆(600g) 500包│ │
│ │ │ │大茴120斤 │ │
├──┼─────┼─────┼──────────┼───────┤
│ 8 │100年8月16│同上 │大茴500斤、花椒83.33│20萬6,967元 │
│ │日 │ │33斤、川紅花40斤、烏│ │
│ │ │ │梅60斤、油綠豆(小) 1│ │
│ │ │ │500斤、大茴600斤 │ │
├──┼─────┼─────┼──────────┼───────┤
│ 9 │100年8月18│同上 │川紅花120斤、欠實150│8萬6,500元 │
│ │日 │ │斤、人蔘鬚40斤 │ │
├──┼─────┼─────┼──────────┼───────┤
│ 10 │100年8月19│同上 │毛綠豆1500斤 │5萬7,660元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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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8月20│同上 │不詳貨品 │10萬4,850元 │
│ │日 │ │ ├───────┤
│ │ │ │ │三盟行部分共計│
│ │ │ │ │104 萬2,019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104 萬2,919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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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8月3 │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玻璃瓶(600│8萬3,52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30箱、公賣局啤酒空│ │
│ │ │ │瓶360PCS、新金牌啤酒│ │
│ │ │ │鋁罐(350) 30箱、特級│ │
│ │ │ │粱酒(300) 72PCS、黑 │ │
│ │ │ │牌威士忌(700) 60PCS │ │
├──┼─────┼─────┼──────────┼───────┤
│ 13 │100年8月9 │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玻璃瓶(600│6萬8,46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30箱、海尼根啤酒玻│ │
│ │ │ │璃瓶(650) 20箱、58度│ │
│ │ │ │高粱酒(600) 36PCS、 │ │
│ │ │ │馬諦氏(OLD700) 60PCS│ │
│ │ │ │、公賣局啤酒空瓶360 │ │
│ │ │ │PC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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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年8月9 │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鋁罐(350) │4萬9,80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30箱、海尼根鋁罐(330│ │




│ │ │ │)30箱、海尼根玻璃瓶(│ │
│ │ │ │330)1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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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年8月14│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玻璃瓶(600│8萬4,83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20箱、公賣局啤酒空│ │
│ │ │ │瓶240PCS、海尼根玻璃│ │
│ │ │ │瓶(650)20箱、新金牌 │ │
│ │ │ │啤酒鋁罐(350) 30箱、│ │
│ │ │ │臺灣啤酒鋁罐(350) 30│ │
│ │ │ │箱、海尼根鋁罐(330) │ │
│ │ │ │3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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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年8月17│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鋁罐(350) │7萬4,64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30箱、58度高粱酒(600│ │
│ │ │ │) 36PCS、58度高粱酒(│ │
│ │ │ │300) 120PCS、仕高利 │ │
│ │ │ │達金牌威士忌60PC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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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0年8月19│維健食品股│新金牌啤酒玻璃瓶(600│7萬7,82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30箱、公賣局啤酒空│ │
│ │ │ │瓶360PCS、海尼根玻璃│ │
│ │ │ │瓶(650) 20箱、黑牌威│ │
│ │ │ │士忌(700) 60PCS、雄 │ │
│ │ │ │鷹特藏卡本內蘇維翁紅│ │
│ │ │ │酒(750)36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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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0年8月20│維健食品股│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9萬9,00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60PCS、雄鷹特藏卡 ├───────┤
│ │ │ │本內蘇維翁紅酒(750) │維健公司部分共│
│ │ │ │60瓶、海尼根玻璃瓶 │計53萬8,070元 │
│ │ │ │(330) 3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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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