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雅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即陳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大雅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雅運公司)以被告乙○○(原名 為陳海金,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改名)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九月 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期限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期間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固定計付,前三個月付息,後九個月本息平均攤 還,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如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大雅運公 司借款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屢向其催 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被告大雅運公司所負 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之利息、 違約金,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大雅運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自應 負連帶給付之責任,屢經催討,亦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一份、約定書二份、放款帳卡明細表一份 、授信交易清單一份、中央信託局配賦代號一份。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住所地均在南 投縣,非於本院轄區,惟兩造曾約定關於本件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授信往來之營 業所即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為履行地,並以該履行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 告提出之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第十二條可證,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合,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大雅運公司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期限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固定計付,前三個月付息,後九個月本息平均攤還,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時,加 付違約金,而被告大雅運公司借款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應攤還 之本金及利息,屢向其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欠本金二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 其提出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一份、約定書二份、放款帳卡明細表一份、授信 交易清單一份、中央信託局配賦代號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等事實,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 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 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是本件被告大雅運公司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於清償部分債務後 ,尚欠本金二百萬元,即未依約清償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被 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二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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