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鍠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黃國泰
人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49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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