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0號
KMDV,106,司促,990,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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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郭蔡阿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捌
  佰貳拾叁元自民國97年10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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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