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情
吳忠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0217 號、102 年度偵字第7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順情及吳忠美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