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2年度,464號
KSDM,102,審交附民,464,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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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董須綺
被   告 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鶯梅
被   告 宋文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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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