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元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
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元軍被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 於被告另涉過失傷害犯行,業據告訴人石勛皓於本院撤回告 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