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 原 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川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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