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71號
KSDM,102,交附民,71,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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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洪紹宸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林勇邑
      林生財
      林張幼琴
      方双德
      高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2 年度交易字第62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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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