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63號
KSDM,100,選訴,63,2013081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祈政
選任辯護人 謝宛均律師
      張志明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王美惠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梁東星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蔡景逢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陳鈺歆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黃偉成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簡邦宗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楊講炎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李金鑾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李耿誠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蔡政安
      吳明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簡吉顯
      方蔡秋蘭
      蘇燕卿
      陳素珠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陳素珍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謝明藤
      李國華
      林志忠
      鄭淑芬
      陳素琴
      羅長擧
      梁金鑾
      賴劉玉香
上八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王美惠】部分關於「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②、⒕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蘇燕卿連帶沒收;附表編號⒛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王美惠】諭知沒收部 分有如上所載之錯誤,惟業於判決理由欄肆、⒈⒉(即附 表編號⒏②③、⒕①、⒛①)記載明確,是上開誤載係屬 顯然,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 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