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2年度,3號
KSHV,102,建上更(一),3,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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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宏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潘金水即振揚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
月2 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民
國102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99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於被上訴人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7 月24日簽訂工程採購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承攬「舊高樹大橋引道 拆除及填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 360 萬元,工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工程項目」、「原 合約金額」欄所示,實作實算。被上訴人於97年8 月1 日開 工後,因當地地主陳情,上訴人於97年9 月會勘後,決定變 更設計,將原引道預留之6 米道路,由西側改為東側,並於 道路東側增設排水溝及增加兩側擋土牆,且另預留4 米農路 及舖設長約50公尺之水防道路。被上訴人於98年4 月28日依 變更設計後之圖說完工後,經上訴人於98年6 月委任訴外人 即設計之匠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匠心公司)製作決算 書(下稱9806決算書),計算工程款共807 萬9774元,各項 金額如附表一「9806決算書金額」欄所示,上訴人於98年12 月8 日驗收部分工程後,僅於99年1 月4 日給付514 萬4660 元工程款,其餘關於預留6 米道路工程即變更設計圖說及嗣



後竣工圖中第11/14 圖內所載「新增工程平面配置圖」中「 1.新建擋土牆(A )長162 公尺,高2-2.8 公尺。2.新建擋 土牆(B )長100 公尺,高1.7- 1公尺。3.新建排水溝長14 7 公尺。6.新建聯絡道長21公尺。7.新建擋土牆(甲)長7 公尺。」之工程款共293 萬5114元,則以其編列之預算不足 ,而拒絕驗收及付款。爰依系爭契約,聲明求為判決: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93 萬5114元,及自99年1 月5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被上訴人於本次更審時主張變更設計圖說及嗣後竣工圖中第 11/14 圖內所載「新增工程平面配置圖」編號「2.新建擋土 牆(B )長100 公尺,高1.7- 1公尺。」之工程款,上訴人 已驗收計價付款,其餘編號「1.新建擋土牆(A )長162 公 尺,高2-2.8 公尺。3.新建排水溝長147 公尺。6.新建聯絡 道長21公尺。7.新建擋土牆(甲)長7 公尺。」四項工程( 下稱系爭新增四項工程)尚未驗收付款,工程款如附表二所 示,合計278 萬2742元,減縮請求該部分工程款本息。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原約定總價360 萬元,實作實算。被 上訴人於97年8 月1 日開工,98年4 月28日完工,上訴人已 於98年12月8 日全部驗收完畢。因系爭工程曾於97年9 月間 辦理變更設計,原約定工程項目數量有增減,亦有新增工程 項目為原約定所無,兩造遂於98年12月11日進行議價,議定 新增工程項目之總價為96萬元。連同原約定工程項目含數量 增減部分,總價共計514 萬4660元,兩造並於98年12月14日 簽訂變更設計議定書(下稱系爭議定書),各工程項目金額 如附表一「系爭議定書金額」欄所示,上訴人已於99年1 月 4 日給付全部工程款514 萬4660元。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之單 價、數量、金額,固如附表二所示,合計278 萬2742元,惟 其中工程項目一-1至一-9等九項,是屬原合約約定之工程項 目。另一-10 、一-12 、一-14 、一-15 、一-16 等五項, 是變更設計後新增之工程項目,均於98年12月11日議價時, 及於98年12月14日簽訂系爭議定書時,合意在內,至附表一 、二中一-11 及一-13 等二項新增工程頂目,被上訴人已拋 棄,不請求。被上訴人再請求給付系爭新增四項工程款278 萬2742元本息,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5 萬1543元,及自99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 訴。
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附帶被上訴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㈢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及附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㈡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㈢項之訴部分廢棄。 ㈢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133 萬1199 元,及自99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15萬2372元(0000000 元-000000 0 元-0000000 元=152372元)本息部分之請求,被上訴人 於更審前提起附帶上訴後,於本次更審中減縮請求,該部分 已告敗訴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各項所載證據附卷可稽,堪予 採信:
㈠兩造於97年7 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 程,總價360 萬元,實作實算。被上訴人於97年8 月1 日開 工,嗣因當地地主陳情,經上訴人會勘後,於97年9 月變更 設計。被上訴人依上訴人變更之設計圖說施作,於98年4 月 28日完工,上訴人於98年12月8 日驗收,兩造於98年12月14 日簽訂變更設計議定書(即系爭議定書,被證1 )後,上訴 人於99年1 月4 日依系爭議定書所定金額給付被上訴人514 萬4660元工程款。並有系爭契約、變更設計圖說、竣工圖、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系爭議定書、工程款付款統一發票等 附卷可稽。
㈡系爭工程完工後,上訴人曾委由系爭工程設計(非監造)之 匠心公司計算工程款,匠心公司先後於98年6 月製作決算書 (下稱9806決算書,原證15)、98年9 月製作預算書(下稱 9809預算書,被證2 )等予上訴人,其中9809預算書,業經 上訴人核定。9806決算書上訴人則未核定。 兩造簽訂系爭議定書後,上訴人再依系爭議定書,於98年12 月製作決算書(下稱9812決算書,被證3 )。二書內容均相 同。其中如附表一工程項目一-10 、-12 、-14 、-15 、-1 6 共五項新增項目,兩造係先於98年12月11日議價,合意金 額共為96萬元。另一-11 、-13 二項未在議價單及系爭議定 書項目內。




系爭工程之「工程項目」、「原合約金額」、「9806決算書 金額」、「9809預算書金額」、「9812決算書金額」、「系 爭議定書金額」各如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中一-1至一-16 ,被上訴人均已完工, 其中一-1至一-9共九項,為原合約所約定之工程項目。其中 一-10 至一-16 共七項,為97年9 月變更設計所新增之工程 項目。
以上均有系爭契約、9806決算書、9809預算書、9812決算書 、系爭議定書附卷可稽。
㈢附表一編號二至四之各項金額,兩造約定以「一-1至一-16 合計總額」乘以「原合約約定比例」(即20000 ÷0000000 )計算。
附表一編號五之金額,兩造約定以「一-1至一-16 合計總額 」乘以「原合約約定比例」(即144420÷0000000 )計算。 附表一編號六之金額,兩造約定不論決算金額有無增減,均 以1 萬5000元計算。
附表一編號七之營業稅額,兩造約定以「一至五合計總額」 乘以「原合約約定比例」(即175000÷0000000 )計算。 ㈣被上訴人核定之9809預算書所附變更設計圖說,及嗣後竣工 圖,其中編號「11/14 」圖上「新增工程平面配置圖」中編 號:1.、3.、6.、7.等項,記載:
1.新建擋土牆(A) 長162 公尺,高2-2.8 公尺。 3.新建排水溝長147 公尺。
6.新建聯絡道長21公尺。
7.新建擋土牆(甲)長7 公尺。
上列系爭新增四項工程,均屬於97年9 月11日兩造會勘紀錄 中會勘結論:「一、預留6 米道路部分」之工程。 有變更設計圖說及竣工圖、會勘紀錄附卷可稽。 ㈤97年9 月11日兩造會勘紀錄中會勘結論記載: 「一、預留6 米道路部分:1.原預留道路西側,改為預留道 路東側,並於道路東側增設排水溝。2.原設計路床整 理壓實後鋪設5 公分AC面層,增加兩側擋土牆,增加 20公分碎石級配料並整平、灑水、滾壓後鋪設5 公分 AC面層。3.請里港地政事務所先行鑑界後,請匠心工 程顧問公司依照鑑界後東側之界址改線訂出邊樁,以 利里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作業。4.道路分割後, 如道路東側尚有剩餘之畸零地請一併計入補償面積, 一併辦理用地補償。
二、預留4 米農路部分:1.請匠心工程顧問公司定線並訂 出邊樁後,請里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作業,以憑辦



理用地補償。2.該農路兩側新建擋土牆,加填20公分 碎石級配並整平、灑水、滾壓後鋪設5 公分AC面層。 三、水防道路部分:1.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97年度 未編列預算辦理,在現有道路未接通部分約50公尺, 由屏東縣政府在本工程內先行鋪築便道以利民眾通行 ,並請匠心工程顧問公司一併辦理變更設計。2.另函 文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及水利署河川局備查。3.經 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於98年度依照水防道路計畫寬 度將該路段辦理拓寬改善。」等語(一審卷第19頁~ 第20頁)
㈥上訴人於97年9 月18日函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水 利署第七河川局謂:「本府辦理『舊高樹大橋引道拆除及填 土工程』,原有引道挖除後,水防道路約有50公尺長無法接 通,經本府與第七河川局、里港鄉公所等相關單位會勘後結 論:由本府請營造廠商振揚土木包工業先行舖築便道(加填 30公分碎石級配壓實後舖設5 公分AC面層)以利小型車輛通 行。惠請核備。」副本函里港鄉公所及被上訴人。(一審卷 第21頁)
㈦變更設計圖說,及嗣後竣工圖,其中編號「11/14 」圖內「 新增工程平面配置圖」中編號:「2.新建擋土牆(B)長10 0 公尺,高1.7-1 公尺。」,其工程款,上訴人已給付被上 訴人,即包含於已給付之5,144,660 元工程款內。 ㈧系爭新增四項工程,被上訴人已完工。其「工程項目」、「 單價」(含原約定項目單價及新增項目議定單價)、「數量 」、工程款「金額」,各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工程款為2,78 2,74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65、66、70、71頁 )。
㈨若上訴人除於99年1 月4 日給付工程款5,144,660 元外,尚 應再給付工程款,其利息起算日為該次給付工程款之翌日即 99年1 月5 日。(原審卷第193 頁反面)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
兩造於98年12月11日就系爭工程新增項目議價時,及於98年 12月14日簽訂系爭議定書時,有無包括系爭新增四項工程, 若無包括,被上訴人有無拋棄該部分工程款之請求權?經查 :
㈠兩造於97年7 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 程,總價原約定360 萬元,實作實算。被上訴人於97年8 月 1 日開工,嗣因當地地主陳情,經上訴人於97年9 月11月會 勘,作成會勘紀錄後,於97年9 月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部分 包括會勘紀錄之「預留6 米道路部分」工程,被上訴人依上



訴人變更之設計圖說施作,於98年4 月28日完工,上訴人於 98年12月8 日驗收,兩造就變更設計後新增之工程項目中如 附表一編號一-10 、-12 、-14 、-15 、-16 共五項新增工 程項目,先於98年12月11日議價,合意金額共為96萬元。再 於98年12月14日簽訂系爭議定書,系爭議定書之各項金額如 附表一「系爭議定書金額」欄所示,上訴人於99年1 月4 日 依系爭議定書所定金額給付被上訴人514 萬4660元工程款, 另附表一編號一-11 及一-13 二項新增工程項目未在議價單 及系爭議定書項目內。又系爭新增四項工程,均屬於97年9 月11日兩造會勘紀錄中會勘結論:「預留6 米道路部分」之 工程,並係變更設計圖說及竣工圖中第11/14 圖中所示之新 增工程,被上訴人已依變更設計圖說,與其他工程一併完工 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堪予採信,已如前述。而上訴人於 99年1 月4 日依系爭議定書所定金額給付被上訴人514 萬46 60元工程款時。「當日即99年1 月4 日」被上訴人即函請上 訴人就系爭工程中「六米道路工程結算計價」,上訴人則於 99年4 月19日以屏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被上訴人稱 :「貴業(指被上訴人)承作該工程時,未審視圖說,將原 欲保留的舊大橋擋土牆拆除,新設及原回填土挖除,致本案 預算增加,係為貴包工業責任,與本府無關」等語,有上訴 人之復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32頁),足見變更設計後之「 預留6 米道路部分」工程,並不在兩造之議價範圍內,亦不 在系爭議定書之合意範圍內。蓋若變更設計後之「預留6 米 道路部分」工程,已在兩造之議價範圍內,亦在系爭議定書 之合意範圍內,上訴人函復稱該部分已在議價及議定書範圍 內,被上訴人不可重複請款即可,豈會函復稱該部分係被上 訴人未審視圖說施工,為被上訴人之責任,與上訴人無關云 云。變更設計後之「預留6 米道路部分」工程,既不在兩造 之議價範圍內,亦不在系爭議定書之合意範圍內。而系爭新 增四項工程,係屬變更設計後之「預留6 米道路部分」工程 之部分,則系爭新增四項工程,自不在兩造之議價範圍內, 亦不在系爭議定書之合意範圍內,洵堪認定。
㈡上訴人於原審稱,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中「1.新建擋土牆(A )長162 公尺,高2-2.8 公尺。」及「3.新建排水溝長147 公尺。」二項工程,應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云云,(原審卷 第82、83、132 頁反面)顯然該二項新增工程,上訴人並未 議價,亦未給付工程款,否則豈有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自行負 擔之理。又關於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中「6.新建聯絡道長21公 尺。」及「7.新建擋土牆(甲)長7 公尺。」二項工程,上 訴人亦自認未給付該部分工程款,僅否認被上訴人主張之金



額而已。(原審卷第82、83、132 頁反面)另上訴人於本院 亦曾主張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不在系爭議定書之514 萬4660 元工程款範圍內。(本院更㈠字卷第46頁)足見系爭新增四 項工程上訴人並未議價,亦未給付工程款,不在兩造之議價 範圍內,亦不在系爭議定書之合意範圍內,益堪認定。 ㈢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中關於附表二所示之編號一-11 及一-13 二個工程項目(即附表一所示編號一-11 及一-13 ),上訴 人主張該部分工程款,被上訴人於議價時已拋棄云云,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查兩造就新增工程項目議價時,僅就附表一 編號一-10 、-12 、-14 、-15 、-16 共五項目議價。並無 就編號一-11 及一-13 二項議價,(與附表二編號相同)亦 無被上訴人已拋棄該二項工程款之記載等情,有標價清單、 開標紀錄表、議價單、議價清單等附卷可稽(見放置卷外被 證1 系爭議定書內)。上訴人之承辦人即工務處科長林呈俊 於原審亦證稱,議價範圍就是議價清單上所寫之五項(即附 表一、二工程項目編號一-10 、-12 、-14 、-15 、-16 五 項。見原審卷第185 頁),足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拋棄 該二項工程款,不足採信。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蓋章之議 價單上載明「新增項目議價」,即表示就新增項目「全部」 議價,自包括系爭新增四項工程在內云云;而主持議價之上 訴人工務處副處長毛子良於原審亦附合證稱,議價時新增項 目「全部」以96萬元計價云云(原審卷第184 頁),亦顯與 上訴人上開99年4 月19日屏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及與上開議價文件、證人林呈俊之證言不符,而均不足採信 。
㈣又證人潘長成於原審證稱:伊為縣議員,受被上訴人之陳情 ,於99年4 月及5 月招集兩造協調二次,協調時,兩造對於 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800 多萬元並無爭執,伊問為何僅給付 500 多萬元,不給付尾款290 多萬元,上訴人之承辦人黃欽 全說該部分是變更設計增加的,原來以為另筆工程收入900 多萬元可用來支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嗣後才知不能動支該 款項。上訴人表示其預算最多僅能先給付500 多萬元,其餘 290 多萬元,找不到名目給付,被上訴人經由訴訟勝訴了才 能編列預算給付,上訴人並未提及簽訂系爭議定書,給付50 0 多萬元後,上訴人已給付「全部工程款」完畢,上訴人認 為是他們的疏誤,應再給付290 多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7 3-175 頁);參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請求驗收時,函復被上 訴人稱:「因該工程經費之支付問題,俟釐清后,即可辦理 後續驗收作業」等語,有上訴人98年10月30日屏府工土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9頁),及參酌上訴人



之承辦人黃欽全於98年9 月28日於其內部簽云:系爭工程因 變更設計,擬以承包商所繳納之另筆工程收入921 萬7050元 支應系爭工程之工程款。惟會簽上訴人之主計處時有異見等 情,有該簽稿附卷可稽(見放置卷外被證1 末2 頁)。再參 酌上訴人委託設計之技師即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匠心公司負責 人鄭增慶於原審證稱,伊受委託先製作9806決算書,工程款 合計800 多萬元(即原審原證15,附表一「9806決算書金額 」欄),然後才又製作9809預算書,工程款合計500 多萬元 (即外放卷被證2 ,附表一「9809預算書金額」欄),原因 是上訴人不同意照800 多萬元那份付款,再請伊刪除一些項 目,刪除的項目被上訴人確有施作,但是上訴人不給付等語 (見原審卷第79頁)。足見系爭工程確因上訴人之承辦人誤 認可動支另筆工程收入款900 多萬元,嗣因不能動支致發生 工程經費之支付問題,嗣兩造先議定部分工程款514 萬4660 元,其餘部分則須俟被上訴人訴訟後再編列預算支付,故系 爭議定書總價514 萬4660元,顯非系爭工程之全部總工程款 ,洵堪認定。是上訴人主張系爭議定書總價514 萬4660元, 已包括原約定工程項目全部,及新增工程項目全部,為系爭 工程之全部總工程款,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之工程款,亦在包 括在內云云,不足採取。
㈤系爭議定書首頁雖記載:「本變更設計變更及議定內容包括 工作型態、施工範圍、數量、金額履約期限等,詳如所附圖 說及文件。」,固有系爭議定書附卷可稽(放置卷外被證1 ),惟兩造簽訂系爭議定書後,上訴人再依系爭議定書,於 98年12月製作決算書(即9812決算書,被證3 )。該決算書 所附之竣工圖第11/14 圖中關於系爭新增四項工程配置圖欄 ,在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之名稱前均有打「X 」,有上訴人提 出之9812決算書正本(與影本同)附卷可稽。足見系爭新增 四項工程,均不在上訴人所製作之9812決算書內,亦即不在 系爭議定書之範圍內,益堪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既在 系爭議定書簽章,即係認同全部工程數量及金額如系爭議定 書所載,不得再請求系爭議定書以外之工程款云云,自不足 採。
㈥綜上所述,兩造於98年12月11日就系爭工程新增項目議價時 ,及於98年12月14日簽訂系爭議定書時,並不包括系爭新增 四項工程,被上訴人亦無拋棄該部分工程款之請求權,堪予 認定。
六、兩造於98年12月11日就系爭工程新增項目議價時,及於98年 12月14日簽訂系爭議定書時,既不包括系爭新增四項工程, 被上訴人亦無拋棄該部分工程款之請求權。上訴人亦自承系



爭新增四項工程已完工驗收,自應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查系 爭新增四項工程,其「工程項目」、「單價」(含原約定項 目單價及新增項目議定單價)、「數量」、工程款「金額」 ,各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工程款為278 萬274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見本院卷第65、66、70、71頁)。及若上訴人除於 99年1 月4 日給付工程款514 萬4660元外,尚應再給付工程 款,其利息起算日為該次給付工程款之翌日即99年1 月5 日 (原審卷第193 頁反面)等,均為兩造所不爭,已如前述, 則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278 萬27 42元及自99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於此範圍內,判命上訴人給付14 5 萬1543元本息,並准兩造各自提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原審 駁回被上訴人請求133 萬1199元(0000000 元-0000000 元 =0000000 元)本息部分,尚有未洽,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 旨就該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 由本院將該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兩造各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被上訴人附 帶上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90 條第2 項、392 條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 號)┌───┬─────────┬───────┬───────┬───────┬───────┬───────┬──────┬─────┐
│編號 │ 工程項目 │ 原合約金額 │9806決算書金額│9809預算書金額│系爭議定書金額│9812決算書金額│被上訴人請求│ 備註 │
│ │ │ │ │ │ │ │金額 │ │
├───┼─────────┼───────┼───────┼───────┼───────┼───────┼──────┼─────┤
│一-1 │購土回填 │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9806即98年│
├───┼─────────┼───────┼───────┼───────┼───────┼───────┼──────┤6 月,餘類│
│一-2 │軀體模板 │ 44280.00│ 361980.00│ 93780.00│ 93780.00│ 93780.00│ 273727.95│推。 │
├───┼─────────┼───────┼───────┼───────┼───────┼───────┼──────┤ │
│一-3 │175kg/cm2 混凝土 │ 110400.00│ 0000000.00│ 278300.00│ 278300.00│ 278300.00│ 886477.50│一-1至9 共│
├───┼─────────┼───────┼───────┼───────┼───────┼───────┼──────┤九項為原合│
│一-4 │路口槽化工程 │ 130000.00│ 130000.00│ 130000.00│ 130000.00│ 130000.00│ 0│約所定之項│
├───┼─────────┼───────┼───────┼───────┼───────┼───────┼──────┤目。 │
│一-5 │MC-70 透層 │ 61000.00│ 85100.00│ 63000.00│ 63000.00│ 63000.00│ 51250.00│ │
├───┼─────────┼───────┼───────┼───────┼───────┼───────┼──────┤被上訴人請│
│一-6 │鋪設5cmAC 面層 │ 244000.00│ 340400.00│ 252000.00│ 252000.00│ 252000.00│ 205000.00│求金額即附│
├───┼─────────┼───────┼───────┼───────┼───────┼───────┼──────┤表二合計金│
│一-7 │路床整理工程 │ 61000.00│ 143100.00│ 88000.00│ 88000.00│ 88000.00│ 51250.00│額。 │
├───┼─────────┼───────┼───────┼───────┼───────┼───────┼──────┤ │
│一-8 │拆除後現場整平費 │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0│ │
├───┼─────────┼───────┼───────┼───────┼───────┼───────┼──────┤ │
│一-9 │交通維持費 │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0│ │
├───┼─────────┼───────┼───────┼───────┼───────┼───────┼──────┼─────┤
│一-10 │30cm碎石級配料 │ 無│ 693158.00│ 426360.00│ 385426.80│ 385426.80│ 233592.00│此七項為原│
├───┼─────────┼───────┼───────┼───────┼───────┼───────┼──────┤合約所無,│
│一-11 │140kg/cm2 混凝土 │ 無│ 33750.00│ 無│ 無│ 無│ 33750.00│係新增項目│
├───┼─────────┼───────┼───────┼───────┼───────┼───────┼──────┤ │
│一-12 │埋設∮60cmR.C.P管 │ 無│ 144000.00│ 105000.00│ 95272.40│ 95272.40│ 27220.70│ │
├───┼─────────┼───────┼───────┼───────┼───────┼───────┼──────┤ │
│一-13 │鋼筋及彎紮 │ 無│ 123942.00│ 無│ 無│ 無│ 123942.00│ │
├───┼─────────┼───────┼───────┼───────┼───────┼───────┼──────┤ │
│一-14 │回填天然級配料 │ 無│ 0000000.00│ 490250.00│ 443186.00│ 443186.00│ 571350.60│ │
├───┼─────────┼───────┼───────┼───────┼───────┼───────┼──────┤ │
│一-15 │碎石級配底層舖平及│ 無│ 42945.00│ 26400.00│ 23865.60│ 23865.60│ 13899.00│ │




│ │壓實 │ │ │ │ │ │ │ │
├───┼─────────┼───────┼───────┼───────┼───────┼───────┼──────┤ │
│一-16 │挖土方 │ 無│ 31350.00│ 13550.00│ 12249.20│ 12249.20│ 16769.20│ │
├───┼─────────┼───────┼───────┼───────┼───────┼───────┼──────┼─────┤
│ │一-1至16合計 │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95│ │
├───┼─────────┼───────┼───────┼───────┼───────┼───────┼──────┼─────┤
│二 │環境保護措施費 │ 20000.00│ 44991.76│ 29360.00│ 29360.00│ 29360.00│ 15524.36│以一-1至16│
├───┼─────────┼───────┼───────┼───────┼───────┼───────┼──────┤合計總額乘│
│三 │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 20000.00│ 44991.76│ 29360.00│ 29360.00│ 29360.00│ 15524.36│以原合約約│
├───┼─────────┼───────┼───────┼───────┼───────┼───────┼──────┤定比例(即│
│四 │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費│ 20000.00│ 44991.76│ 29360.00│ 29360.00│ 29360.00│ 15524.36│20000 或 │
├───┼─────────┼───────┼───────┼───────┼───────┼───────┼──────┤144420÷ │
│五 │營造管理及利潤 │ 144420.00│ 324885.53│ 212200.00│ 207190.00│ 207190.00│ 112101.41│0000000) │
├───┼─────────┼───────┼───────┼───────┼───────┼───────┼──────┼─────┤
│ │一至五合計 │ 0000000.00│ 0000000.82│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44│ │
├───┼─────────┼───────┼───────┼───────┼───────┼───────┼──────┼─────┤
│六 │營造綜合保險費 │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0│營業稅額以│
├───┼─────────┼───────┼───────┼───────┼───────┼───────┼──────┤一至五合計│
│七 │營業稅 │ 175000.00│ 393677.94│ 256900.00│ 230210.00│ 230210.00│ 135838.15│總額乘以原│
├───┼─────────┼───────┼───────┼───────┼───────┼───────┼──────┤合約比例(│
│ │六至七合計 │ 190000.00│ 408677.94│ 271900.00│ 245210.00│ 245210.00│ 135838.15│即175000÷│
├───┼─────────┼───────┼───────┼───────┼───────┼───────┼──────┤0000000) │
│合計 │一至七合計 │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 │
└───┴─────────┴───────┴───────┴───────┴───────┴───────┴──────┴─────┘
附表二:變更設計圖說及竣工圖11/14 圖新增工程1.3.6.7.項工 程款計算表(即系爭新增四項工程之工程款計算表)┌───┬─────────┬─────┬─────────┬────────┬────────┬─────────┬──────┬────┐
│編號 │ 工程項目 │單價(元)│ 1.新建擋土牆(A) │ 3.新建排水溝 │ 6.新建聯絡道 │ 7.新建擋土牆(甲) │ 合計 │ 備註 │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一-1至9 │
├───┼─────────┼─────┼───┼─────┼───┼────┼───┼────┼───┼─────┼──────┤共九項為│
│一-1 │購土回填 │ --│ │ │ │ │ │ │ │ │ 0│原合約所│
├───┼─────────┼─────┼───┼─────┼───┼────┼───┼────┼───┼─────┼──────┤定之項目│
│一-2 │軀體模板 │ 180/㎡│794.71│ 143047.30│558.60│100548.0│145.94│26269.49│ 21.46│ 3863.16│ 273727.95│。 │
├───┼─────────┼─────┼───┼─────┼───┼────┼───┼────┼───┼─────┼──────┤ │
│一-3 │175kg/cm2 混凝土 │ 2300/㎥│260.50│ 599140.80│ 76.44│175812.0│ 42.71│98242.20│ 5.78│ 13282.50│ 886477.50│ │
├───┼─────────┼─────┼───┼─────┼───┼────┼───┼────┼───┼─────┼──────┤ │
│一-4 │路口槽化工程 │ --│ │ │ │ │ │ │ │ │ 0│ │
├───┼─────────┼─────┼───┼─────┼───┼────┼───┼────┼───┼─────┼──────┤ │
│一-5 │MC-70 透層 │ 50/㎡│ 972│ 48600│ │ │ 53│ 2650│ │ │ 51250.00│ │




├───┼─────────┼─────┼───┼─────┼───┼────┼───┼────┼───┼─────┼──────┤ │
│一-6 │鋪設5cmAC 面層 │ 200/㎡│ 972│ 194400│ │ │ 53│ 10600│ │ │ 205000.00│ │
├───┼─────────┼─────┼───┼─────┼───┼────┼───┼────┼───┼─────┼──────┤ │
│一-7 │路床整理工程 │ 50/㎡│ 972│ 48600│ │ │ 53│ 2650│ │ │ 51250.00│ │
├───┼─────────┼─────┼───┼─────┼───┼────┼───┼────┼───┼─────┼──────┤ │
│一-8 │拆除後現場整平費 │ --│ │ │ │ │ │ │ │ │ 0│ │
├───┼─────────┼─────┼───┼─────┼───┼────┼───┼────┼───┼─────┼──────┤ │
│一-9 │交通維持費 │ --│ │ │ │ │ │ │ │ │ 0│ │
├───┼─────────┼─────┼───┼─────┼───┼────┼───┼────┼───┼─────┼──────┼────┤
│一-10 │30cm碎石級配料 │ 583.98/㎥│ 379│ 221328.42│ │ │ 21│12263.58│ │ │ 233592.00│此七項為│
├───┼─────────┼─────┼───┼─────┼───┼────┼───┼────┼───┼─────┼──────┤原合約所│
│一-11 │140kg/cm2 混凝土 │ 2250/㎥│ │ │ 15│ 33750│ │ │ │ │ 33750.00│無,係新│
├───┼─────────┼─────┼───┼─────┼───┼────┼───┼────┼───┼─────┼──────┤增項目 │
│一-12 │埋設∮60cmR.C.P管 │5444.14/支│ │ │ │ │ │ │ 5│ 27220.70│ 27220.70│ │
├───┼─────────┼─────┼───┼─────┼───┼────┼───┼────┼───┼─────┼──────┤ │
│一-13 │鋼筋及彎紮 │ 26/kg│ │ │ 4767│ 123942│ │ │ │ │ 123942.00│ │
├───┼─────────┼─────┼───┼─────┼───┼────┼───┼────┼───┼─────┼──────┤ │
│一-14 │回填天然級配料 │ 479.12/㎥│1093.5│ 523917.72│ │ │ 99│47432.88│ │ │ 571350.60│ │
├───┼─────────┼─────┼───┼─────┼───┼────┼───┼────┼───┼─────┼──────┤ │
│一-15 │碎石級配底層舖平及│ 13.56/㎡│ 972│ 13180.32│ │ │ 53│ 718.68│ │ │ 13899.00│ │
│ │壓實 │ │ │ │ │ │ │ │ │ │ │ │
├───┼─────────┼─────┼───┼─────┼───┼────┼───┼────┼───┼─────┼──────┤ │
│一-16 │挖土方 │ 45.2/㎥│ 259│ 11706.80│ 59│ 2666.80│ 42│ 1898.4│ 11│ 497.20│ 16769.20│ │
├───┼─────────┼─────┴───┴─────┴───┴────┴───┴────┴───┴─────┴──────┼────┤
│ │一-1至16合計 │ 0000000.95│ │
├───┼─────────┼──────────────────────────────────────────────────┼────┤
│二 │環境保護措施費 │ 15524.36│以一-1至│
├───┼─────────┼──────────────────────────────────────────────────┤16合計總│
│三 │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 15524.36│額乘以原│
├───┼─────────┼──────────────────────────────────────────────────┤合約約定│
│四 │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費│ 15524.36│比例(即2│
├───┼─────────┼──────────────────────────────────────────────────┤0000 或1│
│五 │營造管理及利潤 │ 112101.41│44420÷3│
│ │ │ │205580) │
├───┼─────────┼──────────────────────────────────────────────────┼────┤
│ │一至五合計 │ 0000000.44│ │
├───┼─────────┼──────────────────────────────────────────────────┼────┤
│六 │營造綜合保險費 │ 0.│營業稅額│
├───┼─────────┼──────────────────────────────────────────────────┤以一至五│
│七 │營業稅 │ 135838.15│合計總額│




├───┼─────────┼──────────────────────────────────────────────────┤乘以原合│
│ │六至七合計 │ 135838.15│約比例(│
├───┼─────────┼──────────────────────────────────────────────────┤即175000│
│合計 │一至七合計 │ 0000000.59│÷341000│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為0000000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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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匠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