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劉亦馨(原名劉靖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0072號電信設備
,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3,08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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