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0年度,29號
TCDV,90,破,29,200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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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二十九號
  聲 請 人 詹榮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設立榮富營造有限公司,經營營造事業,因經濟 不景氣,以致聲請人週轉不靈,負債大於資產,無力再繼續經營,清償債務,爰 依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二、本件聲請狀雖列聲請人榮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榮富,惟其聲請事項為 「請求宣告債務人詹榮富破產」等語,參以前項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人應為詹榮 富,要與聲請人經營之榮富營造有限公司無涉,合先敘明。三、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 必要之調查,苟其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優先債權等,無 法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聲 請意旨表明其目前資產,計有:⑴坐落台中縣東勢鎮○○段第九九五地號土地( 面積八二‧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第一○○○地號(面積三六○‧六 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三分之一)、第一○三七之一地號(面積三‧四二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第一○三八地號(面積一二‧九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第一○四○地號(面積五○‧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第一○ 四一之七地號(面積三九‧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⑵建號一○六號( 門牌號碼台中縣東勢鎮○○路六三二巷三八號,坐落新盛段第九九五地號)、建 號第七九七號(門牌號碼台中縣東勢鎮○○路六三二巷一○五之一號,坐落第一 ○三八、一○四○、一○四一之七地號)房屋二幢。⑶債權:新台幣(下同)貳 佰玖拾玖萬肆仟元。而其負債金額合計肆仟捌佰伍拾伍萬伍仟元(尚不包括下述 已設定抵押權部分,而聲請人所列榮富營造有限公司債權部分,與聲請人宣告個 人破產部分無關,故不列計)。惟查:
㈠聲請人所列資產部分:台中縣東勢鎮○○段第九九五地號、第一○○○地號及其 上建物(建號第一○六號),土地價值依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壹萬肆仟元計 算結果,僅壹佰伍拾肆萬陸仟元許,建物部分為民國(下同)六十八年七月二十 三日建築完成之二層加強磚造房屋(面積八九‧八八平方公尺),但已由台中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伍佰萬元,另由簡永平設定第 二順位抵押權壹佰萬元。另第一○三七之一地號、第一○三八地號、第一○四○ 地號、第一○四一之七地號及其上建物(建號七九七),土地價值依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壹萬肆仟元計算結果,亦僅壹佰伍拾萬元許,建物部分為八十八年 一月二十六日建築完成之四層鋼筋混凝土造房屋(面積二四三‧○九平方公尺) ,惟亦已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柒佰貳拾萬 元(存續期間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止),林益漢設定



第二順位抵押權貳佰肆拾萬元,郭益程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參拾萬元。至於債權 部分,聲請人雖陳稱其對於張萬琳有債權貳佰玖拾萬肆仟元,惟該債權為本票債 權,到期日為八十三年三月十日、三月三十一日及四月十日,迄至本件破產聲請 已七年許,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已罹時效消滅,益見其債權實現已為難 事,縱經破產宣告,亦難列為破產財團之範圍。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縱經破產宣告,可列為破產財團者,僅餘前述不動產部分,而 該不動產均經債權人設定抵押權金額合計壹仟伍佰玖拾萬元,依破產法第一百零 八條之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準此,債權人分別就聲請人上開不動產不依破產程 序行使權利後,則聲請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其餘債權人(肆仟捌佰伍拾伍萬伍仟 元)依破產程序平等受償之可能,是以,聲請人現僅存之財產顯不足清償上開應 優先受償之優先債權,以及可能發生之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因而即 使進行破產程序,亦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是本件難認有 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曾慶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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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