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303號
KSHV,101,上易,303,201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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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03號
被上訴人 方春子
上 訴 人 温林秀琴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溫林秀琴」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林秀琴」。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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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