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程陳群英
受判決人
即被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靜
受判決人
即被告 杜振國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78 號中華
民國102 年4 月1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有:「原判決 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 、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 或特別法院之裁定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參與原判決或前 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 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之情形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但 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78 號受判決 人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國侵占罪之確定判 決以受判決人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足生影響於原判決為理由 聲請再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不符 ,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 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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