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67號
KSHM,102,聲,967,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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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國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鍾國輝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鍾國輝業於民國102 年8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2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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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