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64號
TNHM,102,聲,664,201308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忠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忠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史忠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