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宗瑜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
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宗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瑜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