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16號
TNHM,102,聲,616,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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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柏名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柏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 2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1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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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