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廖金鋇(龔廖爽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郁婷
視同上訴人 龔天進
訴訟代理人 龔廖婉疇
視同上訴人 龔芳美
視同上訴人 張國祥(龔周明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溫正男
傅萱華
被 上 訴人 龔銘洋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附表二關於「龔銘祥」之記載,應更正為「龔銘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關於「龔銘祥」之記載,應為「龔銘 洋」之誤寫,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