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8年度,296號
TCHV,98,上,296,201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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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上訴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是否有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請求強制執行之事由,繫於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案件中○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奇公司)所主張因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上訴人之 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有理由,故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6 日裁定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案件(以 下稱另案)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是停止訴訟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事由 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 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本件上訴人與訴外人○奇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之另案業經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案件於 101 年11月20日判決,雖上訴最高法院中,尚未判決確定, 惟歷經多年之審理,兩造已得蒐集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之事 證,提供為攻擊防禦方法,以為審理判斷之依據,是以另案 雖尚未確定,然本件實無繼續停止等待另案終結之必要,本 院自得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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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