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2年度,86號
TCHV,102,聲,86,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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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若榛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德儒
      張晉瑋
      黃羽揚
      趙啟彬
      陳威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 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 賠償事件,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且聲 請人提起本院102年度訴易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非顯無 理由。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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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