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384號
TCHV,102,抗,384,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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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84號
抗 告 人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
字第1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2年6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02年6月17日即 告屆滿。惟抗告人迄102年7月19日始行以其訴訟代理人黃容 名義提起抗告,縱抗告人嗣後承認該抗告而補正,然亦已逾 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笫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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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